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老議題,著作權抄襲的爭論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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最近看到Google被Oracle告Java API抄襲,Google敗訴,讓我聯想起,我一位好友友的老問題...
原創者可否抄襲自己的原創作....
原由..
我的一位好友,以下以甲稱,原任職於某企業,以下以A企業稱,甲在職期間,為A企業寫了許多的管理用程式,後來,甲離開A企業,在離開時,有交付所有的原始程式碼給A企業,也作了移交清冊,算是離職時,並未與A企業有任何的不愉快...
甲在離職後,與友人共同創立的另一家資訊顧問公司,以下用B公司稱,甲在自己創立的B公司開始重新寫出他在A企業的類似管理程式,並加入了許多新的創意,後因A企業察覺,甲於B公司所出售的軟體某些作業畫面及流程相似,進而對甲員提出抄襲A企業的著作訴訟....
以上是一個有趣的議題..
1.甲員在B公司,是否可以用原來A企業裡的思維與創意,重新的創作?
2.在A企業裡、B公司裡,不管哪一套程式,甲員皆算是原創者,是否有抄襲的問題??
這是一個很有趣的話題,希望各位先知、後進都能發表一下你們的意見...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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老鷹(eagle)
iT邦高手 1 級 ‧ 2015-03-10 09:57:40

老議題

剛剛看成老鷹題暈

你剛剛不是去吃虎頭蜂=.=

你剛剛不是去看可愛的眼科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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炎之虛空
iT邦高手 3 級 ‧ 2015-03-10 10:05:25

甲有在a公司先屬保密/競業條款?這是要點

summertw iT邦好手 1 級 ‧ 2015-03-10 10:16:34 檢舉

我不太了解A企業,只知道..
A企業並沒有拿他們的程式在營業(出售)..
....
保密部份,應該僅限於該企業內部管理流程(這個部可能就會有爭議)及所有的資料(指Data)
....
至於【競業條款】,這個部份,可能就是跟上面是否有營利有關了..
如果真有簽,那A企業是否有責任在甲員離職二年內,支付甲員在職期間70%的薪資問題。
這是相對的問題,據我所知,是沒有簽..

反正到最後根本不了了之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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總裁
iT邦好手 1 級 ‧ 2015-03-10 10:29:31

我比較好奇訴訟結果如何??疑惑

外獅佬 iT邦大師 1 級 ‧ 2015-03-10 11:59:40 檢舉

iT邦幫忙MVPcdfu提到:
訴訟結果

判定總裁在外有流浪小孩無誤毆飛

iT邦幫忙MVPcdfu提到:
訴訟結果如何??

這個國內已有多起判例了
大都是公司勝訴

除了任職前有簽署智財權相關協議條款的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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newkevin
iT邦高手 1 級 ‧ 2015-03-10 10:53:45

應該是看就職時 所簽的合約著作權屬於誰的吧
印象中 如果沒有特別註名 是公司的
落寞

newkevin提到:
沒有特別註名 是公司的

正解!!

piece2ec iT邦新手 4 級 ‧ 2015-03-20 10:08:32 檢舉

是啊!
一般來說都是公司的

PIECE2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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李大瑋
iT邦好手 1 級 ‧ 2015-03-10 11:04:28

公司一般都會輸吧
因為
如果要這位仁兄不寫程式
公司要養他一輩子嗎??
寫類似的東西??
這更有趣了
工作不是就是這樣子
就好像賽跑一樣
哪有誰學誰呀
真要這要比的話
手機只能用摩托羅拉
因為能通話的手機都是抄襲
HA
個人想法啦

newkevin iT邦高手 1 級 ‧ 2015-03-10 11:11:28 檢舉

恩 打官司時 可以找幾本管理的書 程式的說
說是叁考他們的 這樣應該增加贏的機會
PS 出版日期 要在寫程式 同時或之前
離職後才出版的書是新程式叁考
不要搞錯 毆飛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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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ay
iT邦大神 1 級 ‧ 2015-03-10 12:28:48

著作權有分: 財產權和人格權兩大種.

著作人格權在著作完成時就自然歸屬原著作人, 且日後不會變更.
著作財產權則看雙方契約的約定, 包含以下幾種:

重製權、公開口述權、公開播送權、公開上映權、公開演出權、公開傳輸權、公開展示權、出租權、改作權、編輯權、散布權.

這些權利可以分別移轉給不同的人(法人), 也可以同時移轉給同一個對象.

所以要問的是: 當初的合約, 移轉了哪些權利?
如果移轉了重製權的話, 代表你就不能在別的地方, 複製一份「一模一樣」的東西來使用.

但甚麼是「一模一樣的東西」? 這也要看當初的合約怎麼定:
是 Code 的內容?
是程式邏輯/流程?

如果移轉的是 Code 內容的話, 你只要寫得跟原來不一樣, 就沒有問題, 這個簡單, 把變數名稱全部換掉就好了.

如果移轉的是邏輯流程, 那要看當初有沒有留下甚麼書面資料可以證明? 如果有, 那你只要寫得跟當初那份文件的內容, 有一點點不一樣就可以了.

著作權保護的是產出物, 不是你的想法或概念. 藝術家可以畫一隻貓賣掉, 再畫第二隻看起來很類似的貓再賣, 這兩隻貓分別擁有兩個不同的獨立著作權, 互不相干. 但若畫了一隻貓, 去複製 100 張賣掉, 那這複製出來的 100 張就具有相同的著作權, 因為那是跟第一隻貓「一模一樣」的東西.

著作權法僅保護「思想或概念之表達」,即思想或概念客觀表現在外之一定形式,而不及於「思想或概念」本身, 即使相同的思想或概念, 用不同的外在形式表現出來, 就是不同的著作.

若要告你思維想法一樣, 那是用專利法, 不是著作權法, 而且也要看當初的內容是否曾經去申請專利? 如果當初沒有申請, 現在已經不能申請了 (因為申請專利的標的, 必須在地球上具有唯一性, 當你後來又寫出第二份且賣出去的時候, 那個唯一性已經消失, 整個標的就不能申請專利了), 如此一來, 他就沒有法源可以告你.

Ray iT邦大神 1 級 ‧ 2015-03-10 12:33:19 檢舉

iT邦幫忙MVPraytracy提到:
當你後來又寫出第二份且賣出去的時候, 那個唯一性已經消失, 整個標的就不能申請專利了

這句我修正一下: 如果對方可以舉證, 在那個第一份被創造出來的時間點, 當時全世界沒有相同的技術存在的話, 那事後還是可以申請專利的. 只不過, 如果當初沒有保全這個證據的話, 事後要舉證以前某個時間點當下的狀態, 是一件很困難的事情.

Ray iT邦大神 1 級 ‧ 2015-03-10 13:10:44 檢舉

summertw提到:
Oracle告Java API抄襲

如果回到樓主舉的這個例子, 其實爭議點並不在逐字照抄的問題, 而是涉及其中有 3% 套件使用到相同的分類學, 而分類學是受到著作權法的保護. 所以這個官司並非爭議在程式碼本身是否雷同, 而是他寫出這段 code 所使用的方法.

不過, 這個案子更複雜的, 是 Oracle 原本應該是引用專利法來提告, 但他卻捨專利改提著作權, 其中原由是: 專利法只保護 20 年, 而著作權卻保護 95 年 (美國), 讓我聯想其實 Oracle 是因為貪心, 才用著作權提告, 不然此事其實跟著作權沒有太大關係.

summertw iT邦好手 1 級 ‧ 2015-03-10 14:41:02 檢舉

這是一個很好的檢討..
甲員與A企業並無任何立約行為,所以當初離職時,就全數交付原始程式清冊,這個部份應該不會有爭議。
Code的部份沒有爭議,當初我朋友來找我時,我也覺得,這個部份會有問題,後來一問,才知道,他原本在A企業使用【非】C++的程式撰寫,在B公司則完全使用C++撰寫,所以,這點就變得沒有問題。
...
但是,【程式邏輯/流程?】這點就較有爭議...
...
這個案子,據我從側面了解,應是A企業發現有利可圖,想要入股B公司,借以分一杯羹,利用提出訴訟,看看是否能利用和解機會入股B公司。
...
作業畫面及流程相類似還有一個可參考的官司,就是Apple與Microsoft對Excel的著作權官司,這個部份好像是Microsoft勝訴,它的理由是畫面及作業流程不能作為著作權的的指定標的。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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賽門
iT邦超人 1 級 ‧ 2015-03-10 12:52:23

summertw提到:
1.甲員在B公司,是否可以用原來A企業裡的思維與創意,重新的創作?
2.在A企業裡、B公司裡,不管哪一套程式,甲員皆算是原創者,是否有抄襲的問題??

  1. 企業應禁止聘用有在其他公司同性質工作的求職者, 因為經驗越多, 抄襲越多.
  2. 創新有時必須有經驗累積, 才能有新的創意, 提出創意的員工以往工作過的公司有權要求分享專利權.

甲公司會勝訴與否, 在法官自由心證, 我們講再多, 不如法官大筆一揮.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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Ken(Bigcandy)
iT邦大師 1 級 ‧ 2015-03-10 19:40:42

summertw提到:
1.甲員在B公司,是否可以用原來A企業裡的思維與創意,重新的創作?
2.在A企業裡、B公司裡,不管哪一套程式,甲員皆算是原創者,是否有抄襲的問題??
這是一個很有趣的話題,希望各位先知、後進都能發表一下你們的意見...

可以,但是務必要弄的不一樣
Ray大哥說了

『畫面』,如果不是圖像創作,我覺得不會有著作權爭議,但是畫面看起來很像?如果不是白痴,什麼才是白痴?不會這麼笨吧

至於,例如說功能,這很好理解
『進銷存軟體』每一家都大同小異,誰抄襲誰?

因此個人覺得重點是:想法,也就是Ray大哥說的『邏輯、流程』是否有獨特性
之前已經在前公司實現過了
現在到了新公司又拿來實現一次
那當然不成
就算把功能小調整、畫面大改,骨子裡的東西很容易看清

個人結論:財產權屬於前公司,他應該放棄,否則就是上法院~賽門哥說的,讓法官來揮囉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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mybeldandy
iT邦研究生 5 級 ‧ 2015-03-12 09:40:43

這算是有問題
除非是非上班時間寫的東西
例如程式庫 借公司使用
程式碼沒給公司 這樣才能算是自己的

換新公司 又是做相近產品的
就要注意不要使用以前的東西
要儘量創新 單只有語言不同是沒用的

外獅佬 iT邦大師 1 級 ‧ 2015-03-20 10:27:21 檢舉

mybeldandy提到:
例如程式庫 借公司使用
程式碼沒給公司 這樣才能算是自己的

一般來說,企業不應該允許這樣的情況存在
為什麼?
萬一這個程式庫的所有人拿這個要求公司付版權費用
企業該不該付?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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